勞工法寶:產假次數不設上限

問:我在時裝店工作了三年,半年前才放完產假,現在又懷孕,我還可以放有薪產假嗎?有薪產假最多可以放多少 次?

薪酬按規定支付

答: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僱員在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(即受僱於同一僱主 4星期或以上,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小時)受僱滿 40星期,並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(例如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),便可享有 10星期有薪產假;法例並無設定放取有薪產假次數的上限。
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項,相等於僱員在「產假首天」前 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 4/5,並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給僱員。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,僱主須將沒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(即休息日、法定假日、年假、病假、產假、工傷病 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;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),連同該期間僱員所獲得的工資一併剔除。
勞工處熱線: 2717 177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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